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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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贺州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贺州市江北中路208号广裕?帝景湾第19幢第11层1101号房的卫生间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