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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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趣唱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91民初5792-5814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趣唱科技有限公司,住***。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趣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五十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上述五十案按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颖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芳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