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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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坝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279.81元(自2017年10月17日按年利率8.7%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合计108279.81元,并承担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利率按年利率8.7%上浮50%计算,即年利率13.05%); 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计134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