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宁华鸿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249302元,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20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16378.16元,承担律师代理费64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5280.16元; 二、被告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原告西宁华鸿物资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2日至货款付清止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对以上欠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31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0659元,由被告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