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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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舒丰伟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21.31元,支付利息866.88元,并支付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舒丰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