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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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夏州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864号 原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2263631118。 法定代表人:杨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住***。 被告:临夏州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6600376429。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住***。 原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夏州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7年11月15日,和政县人民法院以(2017)甘292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临夏州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李学峰支付工程款28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以(2018)甘29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和政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和政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和政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临夏州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李学峰支付工程款3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李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于2018年8月在原告银行账户扣划共计208645.68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代为偿还的工程款无果。现原告具状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款项208645.68元,利息3366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临夏州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工程款共计208645.68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款项108645.68元; 二、原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原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马生华 人民陪审员张麦代 人民陪审员周孝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秀珍 书记员杨 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