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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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新汇康**物技术有限公司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偿还借款500万元,利息及罚息618046.79元(截止2019年9月2日),合计5618046.7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9年9月3日至实际清偿完毕贷款本息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 二、***、***、***对前述债务在6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对甘肃新汇康**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物(机器设备)在1500万元之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2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1426元,由甘肃新汇康**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