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甘肃新汇康**物技术有限公司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偿还借款500万元,利息及罚息618046.79元(截止2019年9月2日),合计5618046.7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9年9月3日至实际清偿完毕贷款本息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

二、***、***、***对前述债务在6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对甘肃新汇康**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物(机器设备)在1500万元之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2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1426元,由甘肃新汇康**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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