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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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借款1402499.53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为80323.42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平凉市中小微企业促进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6元,减半收取计5898元由***、***、平凉市中小微企业促进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