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市世纪阳光商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甘0902执2375号 酒泉市世纪阳光商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杨延兵其他案由一案,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902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6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延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案件款15000.0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1992.00元,申请执行费125.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肃州路支行 户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27×××01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于炳华联系电话:0937-27××××2 本院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莫高路邮编:735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甘0902执2375号 酒泉市世纪阳光商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的(2020)甘0902执2375号其他案由一案,本院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 (院印) 联系人:于炳华联系电话:0937-27××××2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回执) (2020)甘0902执2375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送达的强制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告知书、当事人评议卡均已收到。 被执行人: 年月日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2020)甘0902执2375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酒泉市世纪阳光商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向贵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债券 现有价值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本表必须逐项如实填写,如有填写不真实,造成本案执行不利的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