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281号 原告***,不识字,住***。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系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住***。身份证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马某诉被告闵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闵某持B2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小型轿车沿甘大线由三十里铺集镇方向往临夏方向行驶,行驶至甘大线135KM和政县三十里铺镇祁家沟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原告马某持E型驾驶证驾驶的车号为×××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马某在临夏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6257.46元。原告马某的伤情经临夏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1.头部外伤;2.面部皮裂伤;3.胸部外伤-肋骨骨折:4.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膝关节、颈部)。该事故经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9251201900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次要责任。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等总计381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马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修理费等总计23515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闵某垫付的医疗费6257.46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肖君 人民陪审员柳元鹏 人民陪审员赵尕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永忠 书记员刘文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