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441号

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2PM2N9R。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系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0911601560。

法定代表人: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某、达某,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和政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925013970348T。

负责人: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住***。

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政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8年9月23日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沥青路面铺筑施工合同》,将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和政县交通运输局中标的公路改建工程承包给了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14日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计量单》1份,工程总价为3722400元,实际付款3100000元,欠622400元未付;2019年7月8日和政县城关至新庄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给原告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单》1份,确认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支线支线2、支线1桥头、主线段工程款为2223525元,两段工程余款合计2845925元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和政县交通运输局已向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4万元工程款,剩余84万元工程款未付。现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连带支付拖欠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845925元,利息67591元(利息暂时从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8日止,请求判决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和政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工程款840000元的范围内对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第1项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791025元,于2020年8月21日前给付1951025元,剩余840000元于2021年元月31日前付清。

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7114.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568元减半收取14784元,由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年明虎

人民陪审员周孝明

人民陪审员宗 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力慧

书记员马文跃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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