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支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627号 原告:焦某,住***。 法定监护人:焦志军,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住***。(系原告焦某父亲)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719024548A。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农民,住***。 被告:祁某,住***。 本院受理原告焦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支公司司、***、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9月23日14时00分,被告***系×××号中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第三人祁某驾驶车牌号为×××的中型厢式货车,在和政县公安局门口右转弯时不慎将行走在斑马线上的原告撞伤,导致原告受伤住院。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祁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焦某无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支公司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承包额内优先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590元,被告***、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市支公司公司承担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伤残赔偿金、配镜费共计86749.58元,其中给付原告65000元,给付被告祁某21749.58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祁某自负;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被告祁某负担,伤残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文胜 人民陪审员马国军 人民陪审员王占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 韬 书记员马国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