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824号 原告:马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临夏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079288712D。 负责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7日14时26分,被告马某2持C1型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合和路由和政县三号统办楼方向往县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和政县县医院上隔壁路口时,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右转弯时与原告马某1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至和政县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药费共计6276.78元,其中该笔费用由原告垫付1247元,被告马某2垫付5029.78元(包括救护车费用)。该起事故经和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29254202000002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2负全部责任,原告马某1无责任。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另查明,被告马某2于2019年11月28日购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花医疗费3800元,误工费13485元,护理费4785元,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660元,伤残赔偿金10级594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500元,摩托车维修费2000元,以上合计881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1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以及摩托车维修费等合计58000元(包括原告之前垫付的1247元)。 二、原告马某1退还被告马某2垫付的5000元。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被告马某2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胜 人民陪审员马 彪 人民陪审员马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进录 书记员王家珠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