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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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134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5762933448 住所:临夏市刘临路城关工程队住宅楼一单元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高中文化,住***。 原告***与被告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派件费90292.7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超区派件费54606元;3.退还垫付款7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12月10日,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快递加盟承包协议,由原告经营和政县圆通快递,2013年12月31日经被告同意原告将和政县圆通快递业务转让给第三人闻慧娟,在闻慧娟经营期间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拖欠被告代收货款15万元,因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重新经营和政县圆通快递业务直至2018年11月1日止,期间被告拖欠原告派件费90292.74元,拖欠超区派件费54606元,以上共计144896.74元。2018年11月1日,原告将和政县圆通快递转让给朱发奎,被告让原告垫付闻慧娟经营期间的欠款150000元,被告并收取7000元的转让金,合计157000元,若不垫付此款,被告不同意转让,无奈原告垫付150000元,并给付转让金7000元,2019年3月25日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80000元,剩余70000元请求返还未果。另外,2016年11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和政县法院起诉闻慧娟,经法院调解作出(2017)甘2925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闻慧娟向临夏市海华圆通和政县分公司给付圆通快递代收货款业务费154862.2元,汇升快递业务垫付资金6450元,违约金38000元,合计199312.2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每间隔6个月给付20000元。但闻慧娟履行了10000元,扣除原告的汇升业务费6450元,余3550元由原告保管。剩余款闻慧娟至今未付。 审理中,原告***和被告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起诉的派件费和超期派件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垫付款70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垫付款70000元,扣除代收的3550元,实际给付66450元。被告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当即给付36450元,剩余30000元原告***申请执行(2017)甘2925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到位后予以扣除,并将执行剩余款交付被告。若2022年12月20日前执行不到位,则由被告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垫付款30000元,原告***将(2017)甘2925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移给被告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被告临夏市海华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永录 审判员年明虎 人民陪审员马进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德胜 书记员陈启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