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426号 原告:朱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2(系朱某1),住***。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079288712D. 原告朱某1与被告马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10时50分,马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黄买公路从和政县城往买家集方向行使,行驶至××县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朱某1碰撞,造成行人朱某1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第622925120190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同等责任,朱某1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1被送往和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27日),经该院诊断为:1.面部软组织挫伤;2.右侧肋骨骨折;3.右髋部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及功能锻炼;2.继续卧床休息3周,3周后拍片复查,酌情下地活动;3.出院后2月拍片复查;4.不适随诊。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及马某车辆维修费3030元现已由中国人寿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完毕。现朱某1具状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6280元、护理费613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2100元,合计353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另查明,朱某1现年67周岁,对其误工费不予赔付,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马某车辆维修费6060元。 另案涉车辆×××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1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护理费613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420元,合计739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赔付给原告朱某1。 二、原告朱某1当庭一次性给付被告马某车辆维修费25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年明虎 人民陪审员张学桂 人民陪审员司绍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明 书记员曹学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