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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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向上诉人张某赔付保险金6.28万元,支付鉴定费3000元,共计6.58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