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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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道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辅助器具费2200元、误工费23270.14元、护理费7824元、交通费3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200元,合计43794.14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15.53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2615.5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医疗费1018.9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718.90元,与已垫付的6965.18元相折抵后,被告***尚应返还原告***5246.28元; 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扣除已垫付的9389.43元和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的5246.28元后,尚应支付给原告***31773.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第三项,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的5246.28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0元,由原告***负担89.50元,被告***负担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