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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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鑫亿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湖南鑫亿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材料款28759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7594.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16元,共计8032元,由上诉人湖南鑫亿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4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