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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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5978.6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进行计算:以9364.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5772.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7696.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7718.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7713.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7714.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在本判决书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