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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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增资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与***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以及2017年1月3日***、***、***、***与***签订的《股东投资补充协议》无效; 二、维持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共计846万元; 三、撤销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变更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利息,利息以108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年期年利率4.75%),从2016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止; 五、变更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确认***、***、***、***对瓮安县***医院享有935.5万元的债权,***、***、***、***应在瓮安县***医院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该债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928万元,由***负担13.8664万元,***、***、***、***负担3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28万元,由***负担13.8664万元,***、***、***、***负担32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