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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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三都县水族文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已解除《贵州省三都县水族文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三、由贵州省三都县水族文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利率计算); 四、由三都水族自治县福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三都县都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对贵州省三都县水族文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及利息共计70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六、驳回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诉讼费175800元,由贵州省三都县水族文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由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0元,由***承担60800元,由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6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