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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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通赛自动化设备(重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841779.99元及截至2020年9月16日的利息14297.59元、罚息189280.18元、复利5599.79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41779.99元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14297.59元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复利;本息一并付清。 二、被告通赛自动化设备(重庆)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09元,由被告***、***、通赛自动化设备(重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