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大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津0104执4776号 刘迎春、天津大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迎春与被申请人天津大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02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0)津0104执477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