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鸿福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3726.09元(其中5446.5元由被告***领取,该款可以直接支付至***在青岛银行台东的账户中;其中22122.73元由被告***领取,该款可以直接支付至***在青岛银行延安的账户中;剩余156156.86元由原告***领取,该款可以直接支付至***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娄山后支行62×××65的账户中)。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2.5元,鉴定费2860元,合计5052.5元(***已交纳),***承担1182.5元,人寿保险公司承担3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