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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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田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田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损失29995元,扣除其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鉴定费5120元,尚应赔偿14875元; 三、变更田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22221.92元,扣除其已赔付的7276元,尚应赔付14945.9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6元(上诉人***已预交1400元),由上诉人***负担46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上诉人***负担2246元,由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负担20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9元。 上述应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