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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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宸尚公关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深圳嘟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宸尚公关传媒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3日签订的《嘟嘟智能百度品牌专区代理投放服务合同》中关于品牌专区投放费用1631322元,代理、公关、服务费用161607元的约定无效; 二、被告***退赔原告深圳嘟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80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退赔原告深圳嘟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80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付清; 四、被告深圳市宸尚公关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深圳嘟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69088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五、被告康会波对被告深圳市宸尚公关传媒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深圳嘟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深圳嘟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36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原告负担7600元,被告宸尚公司、康会波负担3336元,被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