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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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青岛市红岛人民医院 运城德全骨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017.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508.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三、被告***、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220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负担1095元,由原告***负担11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