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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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龙腾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常州开源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龙腾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5155626.49元、2019年7月31日前结欠的利息1735721元,并继续承担所欠款项5155626.4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龙腾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84700元及保全担保费用12000元,二项共计296700元。 三、驳回原告无锡市龙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求。 四、反诉被告无锡市龙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2000000元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五、反诉被告无锡市龙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1560000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44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9481元,由被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用9420元,由反诉被告无锡市龙腾钢结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