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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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常州市八方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计121459.2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常州市八方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判决 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7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757元,由***负担785元,人寿常州公司负担2972元,该款已由***预付,人寿常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