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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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凌峰车辆维修费37534元、评估费3000元,以上共计40534元; 二、驳回原告张凌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被告王栋梁负担406元,原告张凌峰负担1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雪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