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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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佛山市至顺物流有限公司 佛山市岐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8018号民事判决; 二、佛山市至顺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39389.64元及相应利息(以139389.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6元,均由被上诉人佛山市至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