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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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32449.347元。 二、被告镇江弘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75715.143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事故垫付款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6元,鉴定费6133元,合计12499元,由原告***负担401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3630元,被告***、镇江弘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4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