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04.49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强制保险内赔偿)、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5元、衣物损失费100元、鉴定费1,950元,共计151,607.49元(由被告支付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账号XXXXXXXXXXX********);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5元,减半收取1,857.50元,由原告***负担107.50元,被告***负担1,75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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