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利叶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利叶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7.8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045.53元,被告负担972.28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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