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镇江市东方大酒楼 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0839.7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980.21元; 三、上述给付义务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425元,由原告***负担18元,由被告***负担340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