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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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海市瑞康路桥工程队支付款项16,054,88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应在欠付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4,354,885.8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被告福建省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在欠付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4,354,885.8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龙海市瑞康路桥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83,976元,由原告龙海市瑞康路桥工程队负担65,640元,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福建省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118,3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福建省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8,194元,由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福建省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由原告龙海市瑞康路桥工程队承担8,1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1,061.55元,由被告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