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卢建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34834.3元和利息、罚息、复利2158.94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史静静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被告卢建全、史静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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