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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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福骏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漳州市福骏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借款本金1324922.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800.25元,并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若被告漳州市福骏木业有限公司未清偿本案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分别对漳州市芗城区漳福1号冠成国际11幢60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漳房权证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漳国用(2013)第145467号)、漳州市芗城区武夷名仕园7幢104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漳房权证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漳国用(2006)第68243号)的拍卖、变卖款在最高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漳州市福骏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1元,减半收取8415.5元,由被告漳州市福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