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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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施救费、修理费637030.8元; 二、驳回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2元,减半收取56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4809元,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