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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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宏护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宏护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4,26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泉州市宏护建材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计47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