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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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漳州市芗城世昌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漳州糖厂对面属于芗城区市尾村市后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3.89亩)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漳州市芗城世昌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土地之日起按每年46464元标准计算的土地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元,由漳州市芗城世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