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应盛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8,535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85,248.50元;

三、被告上海应盛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6元,减半收取计3,783元,由原告***负担157元(已付),由被告上海应盛纸业有限公司负担3,6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重新鉴定申请费4,05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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