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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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63771.54元、利息6655.9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037.78元及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本金63771.54元、利息6655.91元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31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