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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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欣荣智能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欣荣智能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就王府大厦1号楼601室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欣荣智能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押金1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欣荣智能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装修、空调补偿款9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欣荣智能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等各项费用79516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欣荣智能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二、三、四项相抵,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欣荣智能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204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20元,由原告***负担8470元,被告南通欣荣智能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反诉费792.50元,由被告南通欣荣智能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负担74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20元。开户信息如下: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