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义乌信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代位赔偿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