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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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460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7667.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9302.6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524.7元。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人民币38846元(39000+4265.3)+900-17731元×30%=38846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承担1068元,被告***承担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