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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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共1085008.05元,该款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天河长兴支行账号62284********864772;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垫付款24991.95元迳行支付至被告梅州西江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的账户944************543;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63元,减半收取为3181.5元;由原告***、***、***、***、***负担94.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3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