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国信象山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复议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0)苏01执复148号

复议申请人:江苏国信象山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管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63××××××××住南京市鼓楼区。

复议申请人江苏国信象山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地产公司)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口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111执2943号之一执行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浦口法院查明,***与江苏国信象山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蒋志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浦口法院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2017)苏0111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一、江苏国信象山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沿山东路188号自然天成136幢与142幢之间的石墙,并拆除与石墙相连的窨井高出地面的部分;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江苏国信象山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浦口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浦口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国信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代履行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国信地产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2017)苏0111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的要求拆除案涉石墙,逾期仍未履行的,浦口法院将通过代履行方式强制拆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均由江苏国信地产公司承担,并对江苏国信地产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因江苏国信地产公司仍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浦口法院遂作出(2019)苏0111执2943号执行决定,将江苏国信地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江苏国信地产公司遂提出执行异议。

江苏国信地产公司异议称,其在浦口法院执行过程中一直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未拒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但因拆除案涉石墙存在客观困难,其也提出过相对可行的和解决方案。故浦口法院将江苏国信地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错误,请求撤销浦口法院(2019)苏0111执2943号执行决定。

浦口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过程中,该院向江苏国信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代履行告知书等,并多次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江苏国信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江苏国信地产公司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遂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苏0111执2943号之一执行决定,驳回江苏国信象山地产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江苏国信地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浦口法院(2019)苏0111执2943号之一执行决定,解除对江苏国信地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其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一致。

浦口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江苏国信地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己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而未履行,导致***向浦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浦口法院向江苏国信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代履行告知书等,并多次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江苏国信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江苏国信地产公司系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故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江苏国信地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江苏国信地产公司请求撤销浦口法院(2019)苏0111执2943号之一执行决定,解除对江苏国信地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江苏国信象山地产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执2943号之一执行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O二O年七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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