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孔庄煤矿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沛县鑫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沛县鑫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垫付款1002033元(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账号32050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沛城分理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8元,减半收取为6909元,由被告沛县鑫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