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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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2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2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5.9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30.5元; 五、被告***、***、***、***在继承吕夫芹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78.5元;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